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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

       

 

山 东 体 育 学 院

体 育 社 会 科 学 学 院

 


 

体育社会科学学院

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

体社院字[2017]2号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      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常规管理工作,进一步促进全员、全程、全方位育人机制,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,制定本条例。

       第二条 体育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在学校、学院党政双重领导下,有效整合教学、管理、服务等资源,形成学生工作合力,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 机构设置

       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,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;设委员6人左右,由辅导员及教师代表担任。

       第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、院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、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、院学生志愿者协会主席为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。学生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1-2年,原则上只任一届,期间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,再行增补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 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学院团总支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,办公室主任由团总支书记兼任。

第三章  工作职责及权限

       第六条 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,其主要职责是:

       1、研究探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以及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创新;

       2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;

       3、研究落实学生权益维护与发展相关事宜;

       4、研究探索 “三育人”(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)工作;

       5、研究探索学生“四自”( 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)能力建设工作;

       6、负责讨论决定学风建设相关事项,开展学风建设活动;

       7、关于对违纪学生处理按照学校管理手册相关规定办理。学生违纪留校察看(含留校察看)以下处分由学党总支讨论决定,报学生处备案,学院印发处分决定;开除学籍处分,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生处核实、上报等程序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;

       8、依照学生评优条件组织评定学院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、评优评先等审核上报工作;

       9、讨论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,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要求,组织对本系特困学生的认定和申报工作;

       10、集中处理学生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、安全稳定、餐饮卫生等方面出现的突发性事件;

       11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课外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第二课堂活动。

       第七条 学生工作各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,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会才可召开,会议决议须经参会成员半数以上的人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四章 议事规则

       第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。凡需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的问题,应事先由下设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。

       第九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。

第五章 附 则

       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2月